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词解释:自制制度为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法相关规定。自制民族有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下列自治权: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