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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后几天报备人民银行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0-27 浏览:0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类)销户后2日内报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二、办理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销户需要先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与企业无未达账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满足上述条件后,请您持以下资料办理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销户:单位公章、法人章、银行预留财务印章,交回未用完的支票,印鉴卡等资料(若资料已丢失请出具公函证明)。

3、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或核准通知书,填写销户申请书,结算利息,全额划转到他单位,(公对公)原则上不允取现。

4、若法人不能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的,代理人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有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法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三、备注:

1、存款单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2、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四、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