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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4-04-14 浏览:-

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规定:“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施行。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 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 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规定:“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施行。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 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 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 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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