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是原始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汇款或现金收付为依据.
增值税发票仅是作为付款记账凭证,只是作为购方付款的依据,它本身并不是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购方已经付清所有货款。
购销双方在交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货款未付,双方最好另行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仅有增值税发票是不能认定付款事实,因为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通常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来作为已付款的依据。否则无法以这一单方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