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般纳税人开的支票不是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只要对方单位开据发票,其实你们公司都可以用的。只是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可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你们公司的销项增值税。直接说,你们支付的货款交的这部分增值税,在你们公司卖出货物,取得收入时,可以抵扣由你们公司出钱缴纳的17%增值税,抵扣后的余额缴税,如果抵扣余额为负,当月就不用缴增值税。就是税法支持的,合理避税。
如果你们收了普通发票,或是小规模的普通增值税票(售货公司自行开据的),在税法上,是不允许抵扣的,就是你们卖出货物时,就要全额按17%的税率缴纳卖货的增值税。
其次,如果对方经营部也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觉得从财务方面,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们公司有相关规定,必须与其公司对应,公司账务处理上,从支付公司会计角度看,首先跟对方公司协商,看协商结果,作不同应对。
1、如果对方支票尚未缴入银行。
可以重新开据对方公司名字的支票,去对方财务处进行支票更换。
2、如果对方收到支票后已经缴入银行,并且银行方已划款至对方单位。
A、看对方财务能否将此笔款退回处理。如果可以,则可视这笔钱,作往来款,挂入其他应收款。借:其他应收款***元;贷:银行存款***元。
待后期,对方将款原额打回时,将此款冲平。借:银行存款***元;贷:其他应收款:**元。
B、如果对方单位此款无法原路打回。
与对方财务协商,能否将此款,直接转汇入对方公司,并提供汇款或转账的凭证复印件,做为你账务处理的凭证。
至于说税务上的影响,既然已经跨月了,对当期进项税额核算已经产生不了什么影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