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拨缴的税务与会计管理
工会经费的收缴,关系到工会的经济实力,对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工会经费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各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给予的物质基础的保证,表明了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看似很简单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误区。认为税法规定可按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既然规定可以扣除,为什么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却经常被作纳税调整或被税务稽查补税?
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政策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中,前两项都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这三项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处理是一致的。
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