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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4-04-14 浏览:-

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

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3、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7、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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